根据规定常州市
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标准如下: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