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驰名
商标代理合同的规定是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
代理甲方进行第号“”
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引证甲方注册的号“”
商标,对拜耳消费者护理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 3 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并通过此争议案的审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甲方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通过双方配合,保证第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条 目标: 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使甲方第 号“”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时限:自甲方委托乙方提交“”争议申请之日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两批次内(一年六个月时间左右)。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 (1) 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
证据材料; (2) 根据乙方的建议委托乙方或其它第三方做申请进程所必需的其它事项,如相关社会调查、法律诉求、证据搜集、加急程序申请等; (3) 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