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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上述离婚财产

第二次上述离婚财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2-22 22:52:55 已帮助21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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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那么,首先会产生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等先履行抗辩权效力。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则会产生第二层次的先履行抗辩权效力,那就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其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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