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公司并不享有法定独立
法人资格,仅仅被视为总公司旗下的分支结构;并且,在法律意义层面上,我们并不称其为分公司的”股东“。
在公司治理架构中,股东一词通常与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以及
股权结构紧密相连,因此,对于分公司来说,不存在这种概念,其财产以及事业活动皆由总公司
全权负责并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分公司的设立、经营以及决策过程皆受到总公司的严密控制,缺乏独立的
财产权和决策权,因此也无法引入其他形式的股东。
综上所述,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故无法拥有除了总公司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