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各类
房屋纠纷,
仲裁机构一般为各地依法设立的
仲裁委员会。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类机构:第一类,以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登记地的市为代表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第二类,以地级市或者其他县级市为代表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第三类,船舶登记地的仲裁委员会;最后一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金融争议仲裁院为代表的仲裁机构。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相关仲裁并非万能药,无法解决所有类型
房产纠纷。
仲裁确有其独特之处,即必须遵循双方协商确定并自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若无此项规定,无论哪一方主张仲裁,仲裁委均不得授理启动。
另外,针对选择何种仲裁方式解决房产争端,申请人还需审慎评估仲裁委员会的专业能力、公正立场及适用的仲裁准则等要素。
最后,请务必了解,仲裁裁决具备“一裁终局”性质,一经作出便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