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一房二卖”
纠纷时,决定哪一方应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主要依据包括房屋的登记状况以及相应合同的履行情况。倘若其中一方已经成功完成了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则他将享有明显优先于其他
人的权利来获取该处房产。如果双方均未能成功完成
房屋登记,那么占据该房屋并且具有合法占有权限的一方便可获得优先权;倘若实施以上行为的双方皆无法对房屋实现有效占领,那么首先支付出与该房产相关款项的那一方将会获得优先权;最后,如果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均尚未得到全面履行,那么在合同签署时间上较早的那一方将有资格获得优先权。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往往会变得更为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如各方是否存在
恶意串通、是否明知存在“一房二卖”的事实等等。若卖方故意采取“一房二卖”策略且使买方遭受损失,买方有权向法院
申诉要求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其受
损失程度内的所有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