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中的
违约行为,通常被列入为
合同违约范畴之内。在房地产市场上,不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会在正式交易前签署
购房合同,以此来明确各方面的权益与相应义务。如果在
购房过程中,委托方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迟延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而违反了原有的约定时间,甚至是明确拒绝接手所购买的房产等,乃至是遭到受托方未能依约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所交房屋的质量无法满足合同中所定标准,甚至是未能完成
产权过户等情况,都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预期违约以及实际违约两种类型。其中,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际,一方已经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其不会
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其不愿履行
合同义务的态度;而实际违约则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之时,
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仅仅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那些违背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那一方来说,将会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比如说需要支付
违约金,或者对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利益损失进行
赔偿,或者需要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