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住房屋
物业费减免的相关法律规定表明:业主不住在所
购房屋内并不能成为他们免交
物业费用的理由。尽管业主对于居住与否具有自主选择权,但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社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以及清洁维护等工作照常进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物业费的收取应该得到保障。
然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确可以就物业费的支付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长达一年之久的物业费可以通过相应方式减少一个月的支出,甚至最大限度地减至总费用的70%。由于业主没有入住,电梯并没有被使用过,公共照明设施也未有开启,这便使得产生的电费得以降低;同样,家中无人居住也就不会产生生活垃圾,而这些都可以为物业管理企业节省相当部分的开支,因而,物业费的削减也便成为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