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们在完成全面入住相关事宜之后,倘若空置物业长达六个月以上的时间仍未投入居住使用,那么请务必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备案。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或者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的合约约定,业主需要按照70%的比例支付空置物业的管理费用;或者,如果所在省市地区的政府部门推出了针对空置房屋的减免政策,业主也可以参照执行。
敬请留下您的尊贵住址以便日后为您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在业主办理物业入住手续之后,倘若该物业长久持续(连续六个月以上)处于无人居住并空闲状态的话,以及自入住之日起即长时间未被实际利用成为空置物业时,业主务必要向物业管理机构上交书面备案资料。
这样一来可以依照相关法规或者事先约定好的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来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业主满足上述条件且符合省市县级政府对于空置房屋减免政策之要求,则可按照官方规定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解析:
在业主完成入住手续后,对于长期(持续超过六个月)未居住使用的物业以及入住后经过长时间仍未实际利用的空置物业而言,业主有责任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此类情况下,业主需要按照公共服务费用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者根据所在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空闲房屋减免的相关政策法规来制定物业费用支付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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