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物业服务机构并无禁止业主车辆出入小区的权力。对于特定社区的停车场所而言,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其
土地所有权都是归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而作为物业管理方,虽然享有对
停车位的经营和控制权,但并未拥有
产权,因此无法独自行使处置、占用及支配这些停车位的权力。故而,物业服务机构并无资格阻止和限制业主驾驶自家汽车进出小区的活动。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