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婚内丈夫所欠之债仅限于其个人承担范围之内,那么其被
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便无法对妻子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但若丈夫在
婚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负债,而该笔
债务又被法院判定为两人的家庭共同负担,面临
强制执行程序时,丈夫的配偶即妻子的银行帐户则可能会受到
司法机关的查封限制。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