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服务费用的退还问题,我们需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倘若中介机构成功促使双方法律主体签署了
买卖合同,然而由于非中介因素导致后期交易以失败告终,此时中介机构有权利选择不进行中介服务费用的退还或者只退还部分费用;
其次,当中介机构并未能成功促使交易达成,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
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产生时,中介机构是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但是可以根据实际付出的劳动收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最后,如果中介机构成功促使买卖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但由于中介自身的原因导致最终交易无法顺利完成,那么中介机构必须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