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招标质疑的时间要求是,需要在
投标截标日期的十个自然日之内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疑虑;
对于资格预审文件产生的疑惑,则应当在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两个自然日内及时反映给招标方。
而招标方也会在收到相关疑问后的三个自然日内给予明确的回复和解答。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
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
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