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缴纳的
定金通常是可以进行
退款的,然而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
购房者希望收回已经缴纳的定金,一般的操作流程是,购房者首先必须确认以下几个方面是否符合退款的条件:1、在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并不具备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其与购房者之间就购房事宜达成的任何定金协议都是无效的。依据我国《
民法典》对于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定金协议,只要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他们就应当无条件地将
定金退还给购房者。2、如果开发商确实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这个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对这种行为承担起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需
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费用。3、在开发商已经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4、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并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隐瞒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那么购房者仅能以单方面提出
退定金的要求来解决问题,此时需要根据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来支付
违约金。定金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会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
合同终止时,定金也随之消失。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虽然定金是由
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只有在
当事人就定金的交付达成共识之后,定金的
担保效力才能够得以实现。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
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定金的支付才能发挥其担保的功能。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的特点。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它既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又可以作为违约方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
债务,他将会失去定金;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他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