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和监督管理问题,其主要职责主要集中于
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管理部门手中。当房屋整体结构品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之时,尊敬的
购房者拥有权利依法主张拒绝
收房并解除相应的
合同条款,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有权提出合理的
赔偿要求。就新建住宅楼宇的情况来看,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联系所属的开发企业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而如果涉及到二手房的质量问题,那么请务必寻求物业管理方的协助。此外,您还可以考虑向相关的权威机构进行投诉,如中国
消费者协会、地方质监管理局以及各地建设委员会等。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中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具有权力指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履行相关职能。所有从事房屋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并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后才能正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