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中担保人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下,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担责,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2.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担责。担保人担责后,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3.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和担保人在合同中应明确保证方式。债权人要按保证方式的规定行使权利。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在房屋买卖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这体现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选择更灵活。
(3)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并且,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提醒:
房屋买卖中提供担保要明确保证方式,不同方式责任差异大。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作为房屋买卖的一般保证人,要明确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自己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
(三)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若不想承担过重责任,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房屋买卖中,担保人责任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中,若购房人不还钱,卖房人要先起诉或仲裁购房人,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无法偿债,担保人才担责,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下,购房人到期不还钱,卖房人可找购房人或让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担责。
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连带责任保证担责。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结论:
房屋买卖中担保人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担责,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里,一般保证中,若购房人不履行债务,卖房人需先对购房人诉讼或仲裁,且经强制执行购房人财产仍不能偿债时,担保人才担责,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下,购房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卖房人可要求购房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您在房屋买卖担保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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