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时,缴纳了
定金以后,能否进行
退款操作取决于具体情况。若
购房者希望收回定金,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向开发企业提出此项诉求的:首先,如果开发企业尚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者说是该企业并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法定资质,那么他们与购房者之间就
购房定金达成的协议便是无效的。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
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
处理方式,不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双方签订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在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定金的退还事宜,开发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如果开发企业虽然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有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是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该企业需要为此承担起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如果开发企业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在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情况下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企业退还所支付的现金。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因为您自身的原因,且开发企业并没有任何相关的隐瞒行为,您仅仅是单方面提出了
退定金的请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来支付
违约金。定金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性:第一,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会伴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
合同终止时,定金也随之消失。第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
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只有在
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得到实际执行,即定金得以实际交付之后,定金
担保才能够生效。第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
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之前交付,定金才能发挥其担保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的特点。第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也就是说,它既能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又能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债务。换句话说,如果交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他将会失去定金;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他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