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通常被理解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即是指由国家代表全体
土地所有权人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个体或集体单位进行经济活动,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
财产权交易的管理;而
土地转让则被解读成
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是指那些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再次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过程,这种交易可能涉及到销售、交换甚至赠送等多种形式。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