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房地产纠纷的案件,若被告暂时身处外地,原告可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被告长期在异地生活工作,原告则可向被告实际常驻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此外,
当事人亦有权就
争议解决的地点自主协商约定,当发生
房产纠纷时,应按照协议中选定的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须注意的是,此种约定需遵循
级别管辖规范以及专属
管辖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