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铺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可参照下列条件进行:首先,
租赁合同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的方式自愿
解除合同;其次,倘若实际情况因着种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先设定的目的和用途实施,也可视作解除合同的合理依据;再者,在履行期限尚未达到时,违约方已明确表态将不再履行主要或关键
债务,亦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另外,若违约方在主债务
逾期未还的情况下,经适当催告仍无积极回应,且在合理期限内持续
拖欠未偿还债务,同样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若违约方不仅拖欠债务,还涉及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以致于合同的原定目的无法实现,亦可据此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皆可作为合约解除的正当理由。同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当合同双方
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愿,即可解除合同。此外,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
签订合同,若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事由,则有权者有权立即解除该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以下各种具体情况下各方可选择解除该合同做出了详尽的说明:首先,如果因为现实生活中所遭遇的客观
不可抗力因素的干扰,致使合同的原定目的无法实现;其次,如果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来展现出其无意履行主债务的意图;再次,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主债务的偿还义务,经催告后仍然未能采取任何行动,且在这段期间依然处于未偿还债务的状态;除此之外,如果引发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拖延履行债务或其他严重违规等不当行为;最后,满足上述任一个条件,均可视为具备了解除合同的合法性,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提前告知对方。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标的设定的格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何时解约并通知对方,但无论何时,都应当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给予对方充足的处理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