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行为,系指开发商在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行为。若开发商蓄意隐瞒此项事实或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其必须向
购房者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这也被视为对开发商
欺诈行为的
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此类
违法行为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的所有协议均不具备
法律效力,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部门有权勒令开发商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