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环节中所产生的“一房多售”状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卖方须承受以下几种法定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首要的一点是,对所有未能实现获取其所购买
房屋产权的
购房者,卖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
违约责任,同时还必须对买方因该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全额
赔偿。其次,若涉及的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标准,那么这一行为将有可能被判定为
欺诈罪行,卖方也应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