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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否可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刘** 湖南-益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3 10:20:35 442人阅读

借名买房是否可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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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能否阻止法院强制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按照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以及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出钱买房的人想排除强制执行,得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2.首先,借名买房协议要合法有效,这得是双方真心想这么做,而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3.其次,实际出资人得已经实际使用了这套房子。
4.再者,实际出资人要已经付完了全部的购房款。
5.最后,没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是实际出资人的原因造成的。
6.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请求不被强制执行。要是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的权利人还是房子的主人,实际出资人只有债权请求权,没办法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7.借名买房有法律风险,建议大家尽量别这么做。

2026-01-23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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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名买房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关键看是否满足特定要件。依据民法典和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出资人要排除强制执行,需多方面条件达标。
(2)首先,借名买房协议需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其次,实际出资人要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再者,要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最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实际出资人的自身原因。
(3)若全部条件满足,实际出资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若有任一条件缺失,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权利人是物权人,实际出资人只有债权请求权,无法对抗强制执行。

提醒:借名买房有法律风险,建议尽量避免。若已借名买房,需确认是否满足排除强制执行条件,具体案情可咨询分析。

2026-01-23 16: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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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借名买房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要确保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二)实际出资人需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三)要支付全部购房款。
(四)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因为实际出资人自身原因。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若有条件不满足,因物权以登记为准,只能享有债权请求权,无法对抗执行。同时,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不进行借名买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6-01-23 14:5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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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名买房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取决于实际出资人是否同时满足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办理过户登记非自身原因这四个要件,满足则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不满足则无法对抗。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出资人若要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若四个条件都具备,实际出资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若缺少任一条件,登记权利人是物权人,实际出资人只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权益受损。如果遇到借名买房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13:0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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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规定和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出资人若想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实际出资人自身原因。
2.若四个条件都满足,实际出资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若缺少任一条件,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权利人是物权人,实际出资人只有债权请求权,无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3.鉴于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尽量不采用这种方式。

2026-01-23 11:29: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间借贷案件审结之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那么就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规定的情形包括:(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因此,强执执行上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但并非以时间计算,而是考量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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