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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交了销售隐瞒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从现实实践角度观察,欺诈通常可划分为两大类别:蓄意隐瞒信息以及作出不实陈述。然而,这两种说法彼此间具有较为相近的法律概念,即通常指有些人本应向他人告知真实信息却故意选择保留,结果使得对方对事件产生误解并实施了对应的法律行动。依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发现在房屋销售协议中特意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属于欺诈范畴:首先,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证书或出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证书;其次,卖方故意隐藏出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最后,卖方故意隐匿将房屋已经转移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受到欺诈,则他们有权在贸易协议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请求另一方退还购房款项以及按揭费用、支付利息的收支,同时还需要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对于所受损失的赔偿额度,需根据受害者实际承受的损失来计算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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