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房产证登记人与实际交款人不一致,要按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处理,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主张债权或物权。
法律解析:
房产证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凭证,登记人原则上是所有权人,但实际交款人能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若交款属于借款,交款人可凭借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要求登记人返还本金和利息;若为附条件赠与,需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未成就时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出资;若双方有共同购房合意,交款人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可起诉确认房屋共有权或分割对应份额。不过物权确权需充分证明共同购房意思表示,仅靠交款凭证无法直接推翻登记效力。建议先收集交款凭证、双方约定文件等证据,和登记人协商明确权利义务。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房产证登记人与实际交款人不一致时,应依据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处理。房产证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凭证,登记人通常被认定为所有权人,但实际交款人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2.不同基础法律关系下的处理方式:
-若交款性质为借款,交款人可凭借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要求登记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若交款属于附条件赠与,需审查条件是否成就,若条件未成就,交款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出资。
-若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交款人可通过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或分割对应份额。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先收集交款凭证、双方约定文件等证据。
-与登记人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或物权。需注意,物权确权需充分证明共同购房意思表示,仅交款凭证不足以直接推翻登记效力。
当房产证登记人与实际交款人不同时,要按照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其一,房产证是不动产的权利公示证明,一般来说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者,但实际交款人能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二,如果交款属于借款,交款人可以凭借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要求登记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其三,要是交款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就要查看条件是否达成。若条件未达成,交款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出资。
其四,若双方有共同买房的意愿,交款人可以拿出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起诉来确认房屋共有权或者分割相应份额。
建议先收集交款凭证、双方约定文件等证据,和登记人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或者物权。要注意,想要确定物权,得充分证明有共同买房的意思,仅仅有交款凭证很难直接否定登记的效力。
法律分析:
(1)房产证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凭证,通常登记人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不过,实际交款人可依据双方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来主张自身权利。
(2)若交款属于借款性质,交款人凭借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能要求登记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3)当交款是附条件赠与时,要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成就。若条件未成就,交款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出资。
(4)要是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交款人可通过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或分割对应份额。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充分有效,协商是解决问题的优先选择,若协商不成起诉,物权确权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同购房意思,仅交款凭证难以推翻登记效力,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交款是借款,要保存好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向登记人追讨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若为附条件赠与,留意条件是否达成,未达成时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出资。
(三)若有共同购房意愿,收集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起诉确认房屋共有权或分割对应份额。
(四)先收集交款凭证、双方约定文件等证据,和登记人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协商无果则向法院起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或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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