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的
土地纠纷问题,其处理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阶段:第一步,针对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部分,我们应该尽量以
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谈判和协商作为首选对策来化解矛盾;其次,假如在协商过程中,争议双方依然没有办法就如何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基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土地管理机构便有权介入并组织协调工作;再者,如果前述两个步骤都无法解决纷争,而且争议涉及到了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等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裁决权就要交给级别更高的省级或者国家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行使;而如果争议的主体仅仅是个人或者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冲突,那么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出面进行处理;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