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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买受人能否在试用期内出租标的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试用期买卖中,买受方有权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选择购入标的物,同时也享有拒绝购买的权利;
且值得注意的是,若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此期间支付了部分价款或是对标的物实行出售、租赁、设立担保物权等活动,则应被视作其已作出购置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大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均有资格将产品进行出租,当其在试用期内实行出租举动时,该行为将被视为对产品购买意愿的明确表示。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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