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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名买房纠纷的管辖权归属哪里

关于借名购房现象中,所涉及的房产所有权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借用人与实际的房地产出卖者之间构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关系。当前后两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存在时,出资人有权向被借用名义购买的人提出申请,要求其将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然而,倘若前述的借名购房合同无效,而后一个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有效性,那么被借用名义购买的人士仅需归还出资人支付的购房款项,而无需转移房产所有权给付款方。在这类情况下,被借用人实际上可以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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