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及时
办理房产证,购买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追究开发商的赔款
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开发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能导致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此时,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其利息,并获得相应的
赔偿损失,且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
购房款的一倍:
首先,故意隐瞒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次,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经设定
抵押的事实;
最后,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若
房产证本应能顺利办理,但开发商却迟迟不予办理,那么业主便有权利提
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房产证,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追索
违约责任,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业主则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