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合同面积差异问题,我们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如果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率未超过3%(包括3%在内),则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作为房价付款依据;而若误差率超过3%,买受人即享有
退房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可选择在书面通知开发商退房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其索回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除此之外,其余情况均应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解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