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拥有极其严密且严谨的法律约束力,一旦缔约各方未能遵守该预售
合同条款,则均需承担与
违约行为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在此,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公平、合理、自愿为原则,由商品预售方与预购方经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后签订。根据这样的协议,商品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
商品房所有权无偿转让给预购方,作为对等条件,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定金或部分
购房款,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商品房。此类协议属于常见的
合同类型之一,受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严格监管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