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不得因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表现出不合作态度等原因,擅自切断或通过限制时长和供应量等途径,实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服务的间接性中断,以免妨碍到业主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及实行其他任何可能对业主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