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之含义本质在于双方在自主意识的基础之上共商共谋,以期达到问题解决的共识;
2.调解制度则是借助于第三方权威力量的介入,综合运用劝解、教育等多元化手段,致力于妥善处理矛盾争端,实现问题的最终解决;
3.
仲裁程序系指委托专门设立的
仲裁机构依据客观事实做出公平理性的断判,进而对涉及权益义务关系的事项给予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意见;
4.若经充分协商并无成效以致
纠纷未得妥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选择向相应
管辖区域内的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