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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一般有多少

在购买新房时遭受质量问题困扰并寻求赔偿时,按照普遍的标准来看,向建筑工程方索赔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款项是完全合情合理、公正无偏的。当涉及到已签署合同条款、开始实际使用的房产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时,在有效保质期限内,卖方有责任承担起修复的义务。如果卖方制造种种理由而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试图将修复的进度延长至超越了合理期限的边界,那么买方有权选择独立自主地开展修复工作,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执行修缮事宜。无论采取哪种修复方案,由此引发的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所造成的额外损失都应当由卖方全权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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