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垫付”这一术语并未得到明确界定,相较之下,
借款合同、指示交付以及
债务承担等相关概念则具有更为具体的含义和应用场景。基于对语言的文意解读,通常所说的“垫付”指的是为他人代偿第三方
债务的行为,换言之,就是存在
债权人而没有
债务人自行向自己支付款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