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我们会将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间签署的合约中约定的交房期限视为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
逾期交房问题的起点。设想一下,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发出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约定的三个月内尽到房屋交付义务或无法提供充分的解释及理由,那么此时购房者则有合法权益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
购房合同,并且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资金,包括支付的贷款利息,另外还须依照合约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开发商在接到催告通知后能在三个月内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尽管购房者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但他们仍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诉求,要求其对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部分给予
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