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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大门质量问题能要求更换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新交付的房产,若发现户门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置换或进行必要的修理工作,方可解决这一问题。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须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第十二条指出,如果由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而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的检验,确认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样地,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购买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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