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令
法规之规定,出卖方若未能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买方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若在
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有效。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其在知晓出卖方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可视为双方已就
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故此份合同尚处于
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