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能获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售房屋的出售方应具备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明文件。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进行预售活动,则此种行为无疑属于非法行径。对于此类
违法行为所缔结的协议,应依法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
诉讼提起之前,出售方成功获取了合法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协议便可被视为有效。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