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住宿仅达一个小时之久便要求
退房,虽然从
消费者角度来看其取消行为确实构成了违约,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仍需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支付适当的
违约金。
然而,对于酒店方面所设立的,即在消费者预订客房但尚未入住之前禁止其取消或申请
退款的相关规定,这实际上是一项无效且违反法规的格式条款,该类规定是无法站得住脚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