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区域的公摊面积为全楼栋全体业户所共有,他们依法享有对该部分空间的共同占有权、
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法定权益。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第三方对于公摊面积以盈利性还是非盈利性的方式进行使用和开发利用,均需事先征得所在楼栋全体业户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