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家在
购房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后,重新张贴广告并出售房产这一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进行不动产买卖活动时,买卖双方会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签署成交协议以确保双方都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来执行交易。在此过程中,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流程完成
过户手续等情况发生,那么作为卖方,他们有权利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方
追责,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支付
违约金等等。当合同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法继续履行之后,卖方便可以恢复对该房产的完整处置权,进而有权重新张贴广告并出售该房产,以此来寻找其他可能的潜在买家,并尝试建立新的交易关系。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降低由于违约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同时也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关于
合同解除后的
处理方式和
当事人的救济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