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双方事先商定的条款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据此主张其应负有的
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若经购房者合理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实现房屋交接且开发商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该份
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能够顺利完成房屋交接,则购房者将无权解除该份买卖合同,但仍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