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房屋出售交易中,出现了“
一房二卖”的现象,此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
欺诈行为。当卖方在签订和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他采取虚构事实、隐藏实际情况等手段,诱使买方支付款项
并购买该房屋,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
合同欺诈。在此情况下,卖方需要对由此引发的
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
欺诈金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话,还将有可能被判定犯有
合同诈骗罪,从而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