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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能要求变更登记吗

关于借名购房房屋所有权之归属问题:在借名者与房屋出卖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若前述两份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则出资方有权请求借名者将其名下房产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使之归属于出资方所有;
然而,倘若借名合同无效,而房屋买卖合同却仍保持有效性,那么借名者需要向出资方返还的仅仅是房款,而非房屋本身。在此种情况下,借名者有权利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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