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误差之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款,即第十四条规定:出卖方所交付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如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之面积存在差异,若合同中另有约定者,依该约定办理;若无此类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者,则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时,按照合同所约定之价格予以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买受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况下,应予支持。若买受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房价款,应由买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