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延期交货之办理办法:各业主应尽督促义务,向开放商发函要求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同时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
赔偿;若在催促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房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业主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开放商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