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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解决问题该怎么办


首先,关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商品住房在正式交户给用户之后,若买方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重新检测的请求。经过再次检测,确实证实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时,买方有权选择退房
同时,对于因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买方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反之,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买方应该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同意退房的。当面临这类问题时,如果在法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起质量保修的责任;若超出了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则实行有偿维修。
其中,涉及到房屋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将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
至于购房者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备的维修,则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倘若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买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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