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一方未能依约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方式不符约定要求时,应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以自身实际行动展示出不履行
合同义务之意象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尚未来临前,即向其提出违约责任诉求。倘若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买家萌生退意,但并未出现法律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合约之情形,此时买家须负担违约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因此,若房地产买卖合同已针对相应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支付
违约金、
定金罚则等,买家便需依照该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买家拒绝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会依法
强制执行。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待开发商提
起诉讼之后,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买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