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各类
合同纠纷时,对于其
管辖权地点的确定,法律明确了如下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
商品房消费者合同纠纷的
管辖,原则上适用协议优先的原则,即
合同当事人有权以
书面形式自由约定他们希望
诉讼的地点,这其中可以包括被告或是原告的住所地,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亦或者是合同的签署地,以及对此次争端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物品所在地,等等。这些与人有关的地点,都是法院能够进行司法管辖的前提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未能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来明确管辖权的问题,那么将遵循以下规则:该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