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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在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各类合同纠纷时,对于其管辖权地点的确定,法律明确了如下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商品房消费者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上适用协议优先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自由约定他们希望诉讼的地点,这其中可以包括被告或是原告的住所地,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亦或者是合同的签署地,以及对此次争端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物品所在地,等等。这些与人有关的地点,都是法院能够进行司法管辖的前提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未能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来明确管辖权的问题,那么将遵循以下规则:该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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